文书鉴定通用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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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通用程序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案件的受理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案件的检验/鉴定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结果报告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检验记录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中档案管理程序。

本部分规定了文书鉴定的出庭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文书鉴定中的各项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8月7日司法部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GB/T19627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JD0202001-2010

笔迹鉴定规范

SF/ZJD0201002-2010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

SF/ZJD0201003-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SF/ZJD0201004-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SF/ZJD0201005-2010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SF/ZJD0201006-2010

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SF/ZJD0201007-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3受理程序

3.1案件的接待

3.1.1接待人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安排。

3.1.2接待人应当具有文书鉴定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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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接待人应当

主动要求委托人提供介绍信、委托书等有关委托手续,并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律师证、护照等)。

3.1.4对于疑难、重大案件,接待人应向专业技术负责人汇报,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与接待,决定案

件是否受理。

3.2了解案情

3.2.1了解案件情况的途径

a)委托方对案件情况的介绍;

b)有关人员的当面陈述;

c)阅读有关的案件卷宗;

d)实地勘验和调查;

e)其它合法途径。

3.2.2了解案件的内容

a)案件发生的经过、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其它相关情况;

b)询问文件的制作、发现、提取、保存等详细过程;

c)了解什么人、为什么要提出鉴定,对文件中怀疑的内容是否明确,以及怀疑对象和其它相关

人员的个人情况、利害关系等;

d)注意发现和了解是否有与文件内容相关的其它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存在;e)询问是否首次鉴定,如不是首次鉴定的,应了解历次鉴定的具体情况。

3.3审查送检材料

3.3.1查明检材的情况

审查送检的检材是否符合SF/Z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3部分文件物证勘验和提

取的要求,并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a)检材的来源:检材是由谁提供的、如何提取和保存等有关情况;

b)检材的数量:检材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

c)检材的状态:检材是否原件或复制件或复写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

3.3.2查明样本的情况

审查提供的样本是否符合SF/Z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4部分文书鉴定样本收集

和制作要求,并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a)样本的性质:样本是否系自然样本或实验样本,案前或案后样本;

b)样本的数量:样本有多少册、份、张、页等具体数量;

c)样本的状态:样本是否为原件或复写件、复制件等,是否有破损、污染等现象;d)样本的可靠性:样本的来源、书写人是否确定等有关情况;

e)初步审查样本的数量和质量是否满足鉴定要求;

f)如需当场提取样本的,应遵循SF/Z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4部分文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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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收集和制作要求;

g)如需补充样本的,应将有关要求明确告知委托人,并协商补充样本的时限。

3.4明确鉴定要求

3.4.1明确委托方具体的鉴定要求,及通过鉴定需要证明的具体案件事实。

3.4.2对于委托要求不明确或不准确的,接待人应提供技术咨询。

3.4.3确认委托方提出的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文书鉴定的范围。

3.5决定是否受理

3.5.1初步评价实验室现有资源是否满足鉴定要求,决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予受理。

a)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b)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c)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d)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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