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云南省昭通市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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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云南省昭通市中央财政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险人。

从事育肥猪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

猪”):

(一)投保时育肥猪在两个月(含)以上或体重20公斤(含)以上;

(二)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进行养殖备案;

(三)饲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免疫记录;投保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五)饲养的育肥猪均须佩戴耳号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养殖场所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主要疾病及疫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炭疽杆病菌、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的高传染性疾病、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的,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三)保险育肥猪在疾病、疫病观察期间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

(四)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人为或意外电击、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

(五)育肥猪猪圈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建筑物倒塌;

(六)药物的质量原因、假药引起的药物反应;

(七)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育肥猪的损失;

(二)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育肥猪的损失;

(三)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部分损失扩大;

(四)一切间接损失;

(五)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养殖场所外死亡。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养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为保险期内出栏育肥猪数量加保险期间内死亡数量之和,保险数量与期初投保数量不符合的,保费多退少补,投保数量可参考以下方法确定:

(一)一年期投保的,投保时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数量乘以17;

(二)一年期投保的,投保时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乘以2-2.5;

(三)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承保。

每头保险金额具体投保数量,由保险人与县级(含)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投保方式确定:

(一)以一年期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其中每批次生猪的保险责任期间为入栏时起至出栏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期间范围;

(二)分批次投保的,每批次保险期间不超过180天,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本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疫病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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