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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Codef。rseismicdesignofbuildings
DGJ08-9-2003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日
2003上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3]697号
关于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为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同济大学主编的《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
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其中3.1.1、3.1.3,
3.3.1、3.4.1、3.5.2、3.7.1、3.8.1、3.9.1、3.9.2、4.1.3、5.1.1、
5.1.3、5.1.4、5.1.6、5.2.5、5.4.1、5.4.2、6.1.3、6.1.4、6.3.3、
6.3.8、6.4.3、7.1.2第1、2、3款,7.1.5、7.1.6、7.2.4、7.2.7,
7.3.1、7.3.3、7.3.5、7.4.1、7.4.4、7.5.2、7.5.4、7.8.3、8.1.21、
8.1.25、8.1.30、10.1.3、10.2.5、10.3.3、11.1.2、11.1.5、11.2.1、
11.2.9为强制性条文。该规程统一编号为DGJos·-9-2003,自
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OS-9-
92)及《建筑抗震设计规程》(1996年局部修订增补)(阳08-9-
92)同时废止。
该规程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同济大学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言
前
根据沪建建(2000)第0214号文件关于下达2000年度上海市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批复,由同济大学
等单位组成的《建筑抗震设计规程》修编组,对上海市1992年(含
1996年局部修订)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08-9-92)进
行了全面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参照了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主要内容,在力争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实
践、与其他标准协调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本规程共有12章,与
上海市1992年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JOS-9-92)及国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比,本规程有以下的补充和改
进:1、抗震设计反应谱的校核和地震波时程曲线的修订,给出了两
条人工地震波和经过调整的两条实际地震波;2、建筑结构规则性
的判断给出了比较明确的指标;3、地基、基础的抗震设计与上海
市现行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一致,地下室的埋深规定更加明确;4、结
构变形验算的进一步细化,位移比的控制更加明确;5、轴压比限值
和相应的结构措施进一步细化玲、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
部位的条件更加明确;7、无梁楼盖(板柱结构体系)的抗震设计内
容更加充实;8、增加了多层砌体错层住宅房屋抗震设计有关规定;
9、增加了配筋砌体房屋抗震设计有关规定。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同济大学结构工程与防灾研究所《建
筑抗震设计规程》编制组(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邮政编码:
20009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的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参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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