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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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指导技术规范

0-6岁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

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

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

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

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

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

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

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

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

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

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

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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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

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

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

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

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

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

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

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

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

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

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

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

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

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

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

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

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

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

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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