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期末考试知识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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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物权: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

他的权利。

2、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

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

权利。

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

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

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

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

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7、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

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8、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即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

权时的动产优先有偿的权利。

9、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

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度

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0、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财产权为标的而设立的质

权。

11、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留置其已经

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2、: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3、瑕疵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

的条件,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

14、加害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

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5、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

对债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6、所有权保留: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

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

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

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17、让与担保:指债务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整体权利

移转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整体权利又回归于担保人;

在债务届时未能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18、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

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9、反担: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

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

偿。

20、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21、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22、共同侵权责任: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承担连带责任。

23、共同危险责任: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

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4、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

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

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简述题:

1、简述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含义: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

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

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

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2、简述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

它包括: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

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

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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