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定期寿险(B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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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瑞泰附加定期寿险(B款)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信息仅供您在理解本产品时参考,各项内容将均以正式合同条款为准。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泰附加定期寿险(B款)合同”。

第1页共6页

一、产品基本特征

1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

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

险费。

若您投保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申请选择在主合同生效满5年

后通过部分领取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支付本附加合同剩余交费期间的保险费。自您申请后的

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将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按照当日主合同保单账户中各投资

账户的投资账户价值对本附加合同的当期保险费进行分摊,并通过部分领取的方式从主合同保单账

户中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不是资产评估日的情况,顺延至下一个资产评估日。

当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附加合同的当期保险费时,您可以选择单独补交本附加合同保

险费,或者向主合同保单账户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按照主合同中追加保险费的约定执行。

4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有180日的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仅无息退还您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5.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第2页共6页

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

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7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除“第8条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瑞泰附加定

期寿险(B款)条款》“第6条等待期”、“第7条保险责任”、“第11条宽限期”、“第12条效

力中止与恢复”“第13条受益人”、“第14条保险事故通知”、“第17条犹豫期”、“第18条您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20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21条年龄性别错误处理”、“第

22条宣告死亡处理”、“第23条司法鉴定”、“第24条伤残鉴定”、“脚注7意外伤害”及其他突

出显示的内容。

8其他保单利益

7.1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

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二、犹豫期及退保

9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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