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书.pdfVIP

小康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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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小康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我们供您更加直观地

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所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

您可将团体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经我们审核同

意后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

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至85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

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

【退保提示】

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

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

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一被保险人解除

合同时对应的现金价值=该被保险人的当期保险费×(1-25%)×(1-当期保险费经过日数/当期保险

费承保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则对应的现金价

值为零。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不保证续保】

本条款为不保证续保条款。

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

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您的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

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根据您投保的交通工具确定:

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

踏入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轨道交通工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

险人进入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水运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运公共交通工具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水运公共交通工具的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甲板时止。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网约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网约

车的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自驾车: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自驾车的

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保险责任】

本合同可选择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网约车、自

驾车六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对应的保险责任,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任一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乘

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

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该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该被保险人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对于该被保险人同一部位

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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