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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1.040.60CCSC30/49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516—2023

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后处理操作规程

Proceduresforpost-treatmentofrespiratorysupportequipmentinthetreatmentoftheCOVID-19infection

2023-07-31发布2023-08-3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516—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马鞍山十七冶医院、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晓斌、周宇、于典、谢申菊、张慧、黄翠萍、姜义兵、赵巍、王飞、汪卓赟、杨忠良、梁林、李想、陶长龙、冯帅、程雷、申森、柴贝贝。

DB34/T4516—2023

1

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后处理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后处理的消毒要求、操作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级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258紫外线杀菌灯

JJF1234呼吸机校准规范

JJF1997无创呼吸机校准规范

YY/T0841医用电气设备医用电气设备周期性测试和修理后测试标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国家卫生健康委(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后处理post-treatmentofrespiratorysupportequipmentinthetreatmentoftheCOVID-19infection

用于新冠感染救治的呼吸支持类设备包括有创呼吸机、无创呼吸机、转运呼吸机及呼吸湿化治疗仪的使用后的清洁、消毒、灭菌及检测。

3.2

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criticaldevice/items

进入正常无菌组织、脉管系统或有无菌体液(如血液)流过,一旦被微生物污染将导致极高感染危险的器材。

3.3

中度危险性器材semi-criticaldevice/items直接或间接接触粘膜的器材。

3.4

低度危险性器材no-criticaldevice/items仅与完整皮肤接触而不与粘膜接触的器材。

4消毒要求

DB34/T4516—2023

2

4.1医疗器材

4.1.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应无菌

4.1.2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1.3低度危险性医疗器材的菌落总数应≤200CFU/件(CFU/g或CFU/100cm2),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2消毒剂

4.2.1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纯化水或无菌水配制,其他消毒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

4.2.2使用时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应符合使用要求;连续使用的消毒液每天使用前应进行有效浓度的监测。

4.2.3灭菌用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为0CFU/mL;皮肤黏膜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的菌落总数应≤100CFU/mL。以上均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4.3消毒设备

4.3.1使用的消毒设备的杀菌因子强度应符合使用要求。紫外线灯应符合GB19258要求,使用时紫外线灯(30W)的辐射照度值应≥70μW/cm2。

4.3.2工作环境中消毒设备产生的有害物浓度(强度)应符合相关规定。产生臭氧的消毒设备的工作环境的臭氧最高容许浓度(MAC)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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