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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海南省商业性火龙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火龙果种植的企业、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火龙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火龙果”),投保人应该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火龙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种植和栽培管理的火龙果;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火龙果;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定植成活且生长正常;
(六)种植地块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
第四条下列火龙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路边、沟渠边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退耕还湖区等地的火龙果;
(二)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区内间种的火龙果。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火龙果整株死亡、连根拔起、主干折断、严重倒伏,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或直接造成保险火龙果在开花坐果期果实脱落、烂果,且损失率达到1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风灾、雹灾、低温冻害;
(二)意外事故: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不接受当地农技部门的技术指导,采用不成熟的技术或管理措施(含误用化
肥、农药、生长调节剂等),管理不善或怠于管理;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他人的盗窃、恶意破坏行为;
(五)动物侵食践踏、动力机械碾压;
(六)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七)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火龙果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保险火龙果生长期间内,正常的掉花、掉果及为保证果品质量而人为进行的疏花、疏果、疏枝;
(三)一切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火龙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火龙果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苗成本、肥料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等)确定,具体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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