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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合同法分则
【考点6】租赁合同(★★★)(P259)(2007单选题、简答题,2009年简答题,2012年单选题,2015
年简答题,2017年多选题,2018年判断题)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
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2015年简答题)
【相关】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予支
持。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面形式。当事人未采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
不定期。
【考题1·单选题】与口头约定,将其房屋出租给,租期为1年,为每月100元,
每月的第一天交付该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该租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该租赁合同有效,租期为1年
D.该租赁合同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面形式。当事人未采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考题2·判断题】与口头约定:将房屋出租给租赁期1年,月1000元。该房屋
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018年)
【答案】√
【解析】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面形式。当事人未采面形式的,视为不
定期租赁。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
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或者延长租
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5年简答题)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
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的支付期限
对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
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
付。
6.租赁合同的解除
(1)除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或者
不支付;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
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法律、行政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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