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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南省地方财政蔬菜种植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蔬菜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的品种,适宜在本地区种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管理正常,且种植面积在2亩(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无下列情形:
1、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蔬菜。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直接造成保险蔬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不接受生产技术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种植操作规程,采用不成熟的栽培、管理技术,擅自引进新品种,未按植保规定对病虫害进行有效防治;
(六)种苗、化肥、农药质量问题;
(七)动物侵食、践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蔬菜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保险蔬菜损失后,被保险人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导致保险蔬菜损失加重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蔬菜生长过程中的自然死亡。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蔬菜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蔬菜种植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除当地政府有明文要求外,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分为批次或年度投保两种:按批次投保的,每批次蔬菜保险期间自保险蔬菜苗床期开始,至保险蔬菜收获时止;按年度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蔬菜或者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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