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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收入确认与计量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对于企业以赊销的方式销售商

品,或者要求客户支付预付款等,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

业就转让商品的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

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价格。在评估合

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具

体包括:

1.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行利率的共同影

响。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虽然存在时间间隔,但两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

分的情形有:

(1)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如企业向客户其的储值卡,

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再如企业向客户授予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2)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

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如按照实际销售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3)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所导致

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是相称的。如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

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

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企业

确定的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需要说明的是,

企业应当在单个合同层面考虑融资成分是否重大,而不应在合同组合层面考虑这些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汇总影

响对企业整体而言是否重大。企业只有在确认了合同资产(或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时,才应当分别确认重大

融资成分相应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为简化实务操作,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当对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一简化处理方法。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

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

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确认并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

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

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

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三)非现金对价

当企业因转让商品而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非现金形式时,例如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

的服务等。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

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价格。

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

计入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

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价格。

【提示】企业以存货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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