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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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下同)教师培训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精神,结合我省教师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实行学分管理,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集中培训、远程培训、校本研修为主要培训形式,以学分管理积极推动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系统化、信息化和制度化。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应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各类集中培训、远程培训,以及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校本研修,每五年内须完成累积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任务。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培训业务的职能科室(或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由国家、省、市、县等不同级别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分别对应界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层次的集中或远程培训,各校组织实施的培训均按校本研修认定。

第二章学分构成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40学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学分(每位教师每年校本研修最高计10学分)。

第六条集中培训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各培训院校和机构承办,连续集中2天以上(含2天)的脱产培训。

国家及省级集中培训,由承办单位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XX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定同意后登记学分。市、县级集中培训,由市级机构统一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XX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

第七条远程培训是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由具有省教育厅认定或认可远程培训资质的机构承办的,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的培训。远程培训主办单位须在培训前向省级认定机构提交培训方案和课程计划,先由省级认定机构确认学分,待培训结束后,主办单位统一填写并上报《XX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再由省级认定机构登记学分。

第八条校本研修学分主要由研修活动学分和研修成果学分构成。研修活动包括学校、教研组、课题组及相关合作组织(教师研修联盟、区域合作共同体、专题沙龙组织机构等)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其学分由个人申报,相关活动组织主体签字认可。研修成果包括教学反思、教学案例、教学论文、校本教材、课题成果等,其学分由个人申报,学校确认。最后,由学校统一汇总公示后,上报审核认定。

第九条学分量化标准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集中培训,以每1个学时,按照国家级0.5学分、省级培训0.4学分、市级0.3学分、县级0.2学分四个层次标准换算。

(二)远程培训参照集中培训的相应层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和培训承办单位依据项目学时规定,在网络平台自动生成学分。

(三)校本研修由各校具体组织实施,学分具体换算由各地市自主研制标准。

第十条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修满集中培训学分,实际超出部分可冲抵远程培训学分,不可冲抵校本研修学分。远程培训和校本研修修满学分,超出部分均不可相互冲抵或冲抵集中培训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中小学校申报、市县审核、省级认定”的流程,规范教师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程序,确保认定结果客观有效。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学分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由各级认定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分,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认定并按学年及时登记。

中小学教师省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学分,由承训单位报省级机构直接认定;市、县级培训项目的学分,由市级机构统一报省级机构审核后方可认定;中小学校本研修的学分,由县级机构统一报市级机构审核后认定。

第十三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五年一个周期,由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分登记年度,每年3—4月份个人申报、学校、县、市逐级统计汇总,省教育厅最终审核认定。

每年3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各中小学校公布上一年度每位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各校向全体教师公示。教师可在全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个人培训学分,打印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和未经省教育厅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或民间组织所举办的教师培训,一律不予登记学分。在学分认定或登记过程中,各级登记人须签名确认,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已登记学分;情节严重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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