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康福宝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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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福宝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福宝A款

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和可选责任二,其

中基本责任中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两种方案,由您在

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

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

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

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及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

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及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我

们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2)身故;

(3)高度残疾。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2.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重度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

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

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

到六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

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及60周岁前首

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

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重度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

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

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

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

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

有)的,则我们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重度疾病

保险金时,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

疾病保险金和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

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

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

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的轻

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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