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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福宝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福宝A款
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和可选责任二,其
中基本责任中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两种方案,由您在
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
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
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
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及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
度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豁
免保险费及60周岁前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我
们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2)身故;
(3)高度残疾。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2.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
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重度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
重度”关爱保险金(若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
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
到六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
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被
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
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及60周岁前首
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
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重度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度疾病属于
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于
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疾病
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
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
有)的,则我们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应的重度疾病
保险金时,须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对应的轻度
疾病保险金和60周岁前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
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确
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
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并累计,
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的轻
度疾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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