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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童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其他类童车等。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种类
按照产品功能分为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其他类童车等。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儿童自行车:四岁至八岁儿童骑行的鞍座高度在435mm和635mm之间、凭借作用于后轮的驱动机构骑行的自行车。
儿童三轮车:供一名儿童或多名儿童乘坐的一种轮式车辆,各车轮与地面的接触点应能形成三角形或梯形,并仅借人力靠脚蹬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如果轮子与地面的接触点构成的形状为梯形,则窄轮距宽度应小于宽轮距的一半。
儿童推车:供一名儿童或多名儿童乘坐的、由人工推行的车辆。包括卧式推车、坐式推车、坐卧两用推车、多用途推车等。
婴儿学步车:供能够坐立到能够自己行走的婴儿使用的学步车,脚轮上有能运转的坐架,婴儿在车内就坐以后,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撑进行任意方向运动。
其他类童车:除上述童车外,电动童车、扭扭车。
机械物理性能:主要涉及童车产品的外观、结构和设计,包括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小零件、尖端、边缘和突出物等;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14746-200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GB14747-2006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14749-2006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查同一型号(货号)或同一规格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成品堆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在流通领域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在网络交易平台抽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2抽样基数
应抽查同品质、型号或同规格、同款式、同一批次的产品。在生产企业监督抽查同一批次产品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在市场监督抽查的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生产领域:童车每种规格产品抽取样品量为2辆整车,其中1辆整车为检验样品,另1辆整车为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流通领域(实体店):童车每种规格产品抽取样品量为2辆整车,其中1辆整车为检验样品,另1辆整车为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流通领域(网络交易平台):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2辆整车,其中1辆整车为检验样品,另1辆整车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
5.2.4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若一张照片无法反映样品和封条细节,需分别拍摄多张照片。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样品处置
5.3.1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确保样品运输和保存时不受重压、潮湿、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携带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检单位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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