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康卫士(无忧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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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康卫士(无忧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康卫士(无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小康康卫士(无忧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我们供您更加直

观地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所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购买提示】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

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

保可选责任,所选择的可选责任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发

生以下保险事故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不

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

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发生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二、基本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

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

险金,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减至为零。同时,本

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已

选择投保该项可选责任)、身故保险金(若已选择投保该项可选责任)责任终止,我们将继续承担您

选择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

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

次数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

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

次数达到四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四)男女特定疾病保险金

1、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男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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