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黑龙江省中央财政犊牛养殖保险(适用于中农发集团)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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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黑龙江省中央财政犊牛养殖保险(适用于中农发集团)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农发集团下属从事犊牛养殖的企业及其订单供应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犊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犊

牛”):

(一)投保时犊牛畜龄在3个月(不含)至12个月以下(不含);

(二)犊牛养殖场地牛舍布局及圈舍环境等设施,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有免疫记录,且有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饲养的犊牛均须佩戴耳号标识;

(五)投保的犊牛应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布鲁氏菌、牛结核病检疫阴性,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

(六)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的犊牛须按照耳标号投保,投保数量以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数量证明为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保险犊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犊牛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养殖场地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地震、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犊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犊牛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

(二)未按县级及以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求强制的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

(三)发病后未按县级及以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治疗;

(四)发生疫情后未按县级及以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求向防疫部门报告;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因未按县级及以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求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导致犊牛死亡的;

(六)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人为电击、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

(七)战争、军事行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后,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

(三)新购入或新增加的犊牛未办理加保手续的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四)保险犊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五)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犊牛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犊牛品种、畜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本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15(含)内为保险犊牛的疾病、疫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疫病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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