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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CCS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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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454—2023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

Guidelinesfortheconstructionofjuvenilesprotectionworkstationsintownships

(subdistricts)

2023-07-31发布2023-08-3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454—2023

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方圆社会工作事务所、合肥市民政局、庐阳区民政局、合肥市瑶海区东方盛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合肥市友爱社会工作评估中心、长丰县现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琳、张年长、傅长宏、冯艳、邵会会、刘学林、魏萍。

DB34/T445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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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未保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场所建设、组织建设、管理体系建设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个乡镇(街道)未保站的规范性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5565图形符号术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juvenileprotectionworkstation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设立,专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未成年人相关事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基本要求

4.1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4.2乡镇(街道)未保站设置专门的办公和服务场所,配备基础设施设备和人员力量,实现“四有”:即有阵地、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

4.3根据工作特点、未成年人需求和办事习惯,实现场地、人员、事项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4.4坚持资源统筹,链接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以及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资源,合力关爱未成年人。

5场所建设

5.1选址原则

5.1.1应设置在未成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尽可能保证在建筑屋的一层,并结合考虑交通便捷、环境安全等因素。

5.1.2宜统筹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政务服务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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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面积要求

5.2.1根据辖区内未成年人人口数量和分布结构,以满足未成年人服务事项需求为原则,确定未保站的办公和服务场所建筑面积。

5.2.2建筑面积宜不低于30㎡,可合理叠加涉未成年人服务的多种功能区。

5.3标志标识

5.3.1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规范的牌匾标识,牌匾内容为“XX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5.3.2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挂设服务公示牌,公示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电话、工作人员、服务流程、管理制度等。

5.3.3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

5.3.4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筑内部的标志标识要求如下:——在不同功能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便于识别记忆的标识;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设置要求应符合GB/T10001.1、GB/T15565的规定。

5.4功能分区

5.4.1未保站应有较为明确的功能分区,合理划分接待、心理辅导等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等候区域:未成年人及陪同人员等候的区域;

——接待区域: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的开放性工作区域;

——心理辅导区:工作人员开展服务的私密性工作区域。

5.4.2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未保站可考虑增设未成年人活动区域,如儿童阅览室等。

5.5设施设备

5.5.1办公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计算机、打印机、文件柜、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5.5.2服务设施

满足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服务所需的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沙发椅、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工具、心理沙盘、图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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