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主义完整版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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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主义

“科学从事实推导出来”可以解释为意指,建构科学知识首先要确立事实,然后建立适合于这些事实的理论。理论可从事实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如果事实已知,就能够证明理论是事实的推断。逻辑是从其它意志陈述推演出陈述。它涉及到从什么得到什么。(可观察事实或实验结果是在特定时间获得的、有关某一事态的具体断言。哲学家称它们为单称陈述。)

区别于演绎论证的归纳论证的特点是,由于它们从关于一些事件的陈述进到关于所有事件的陈述,它们超越了包含在前提中的东西。一般科学定律总是超越可用来支持它们的有限数量的可观察证据,这就是为什么它们绝不可能像逻辑演绎那样根据证据得到证明。

从可观察事实到定律的归纳推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形成概括基础的观察数必须大。(“大量”的含糊性)

2.必须在各种各样条件下重复观察。(什么算作条件的重复变更。)

3.任何已接受的观察不应该与导出的定律相冲突。(很少科学知识能满足不能有已知的例外这一要求。)

对于归纳原理的陈述:(p77,83)

如果在各种各样的条件下观察到大量A,且所有这些A毫无例外的具有性质B,那么所有A具有性质B。

如果在各种各样的条件下观察到大量A,且如果所有这些观察到的A都具有性质B,那么所有A可能都具有性质B。

归纳主义是一种认为科学知识通过某种归纳推论从可观察事实推导出的立场。归纳推理涉及某种来自可观察事实的概括而言,显然这种推理不能够产生有关不可观察之物的知识。

归纳主义存在的问题:

1.确切地说出在何种条件下一个概括构成一个好的归纳论证的问题,也就是说,不清楚归纳究竟是什么。

2.许多科学定律采取了精确的、用数学表述的定律形式。如果科学定律是来自可观察事实的归纳概括,就很难明白人们如何能够避免构成归纳论证前提的测量的不精确性。也很难明白精确的定律如何能够在不精确的论证基础上得到归纳辩护。

3.归纳问题。任何人持科学知识在各个方面必须或者诉诸(演绎)逻辑来辩护,或者从经验推导出来给予辩护的观点,就会发生这个问题。

归纳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科学论证方法。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会用到归纳的方式来认识我们所接触到的事物,通过对我们所观察到的一些事物,来了解或理解所有同类的这些事物。在归纳推论所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第一点和第二点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这两点就是为了尽量保证所观察到的食物囊括了所有的,或是尽可能多的同类事物,也就是为了尽可能的全面。但既然是归纳,必然存在着其自身的缺陷,它不肯能包含所有的事物,总有一些意外发生。如果这些意外跟所观察到的事物是同一性质的,那就没什么问题了。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这些意外碰巧有可能与所观察的事物性质有所区别。

对于第三点“任何已接受的观察不应该与导出的定律相冲突。”这一点表述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不理解为什么需要这一点。既然结论是通过归纳得出来的,观察到的事物有可能与结论冲突?

科学知识通过某种归纳推论从事实推导出来的观念存在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关注的是详细说明一个适宜的归纳论证是什么。第二类问题涉及试图为归纳辩护时的循环论证。其实在这本书里,很多地方都涉及到了循环论证。科学知识是从事实推导出来的,而这些事实的推导又需要一定的理论(所谓的科学知识)。有时候感觉一些理论,静下心来仔细思考会觉得很有道理,但有时候又觉得就是在咬文嚼字,把一句话颠来倒去的反复的说。或许有其自身的道理,可能是我的阅历太浅,还不能很好的体会。

书上还有这样一句话“如果我们设法为我们使用的每一条原理进行理性辩护,我们必定会遇到麻烦,因为我们不可能为理论性论证本身提供理性论证,而不假定我们要论证的是什么。”这样说,我们究竟是应该对使用的原理进行辩解,还是不用呢?

参考资料:【澳】艾伦.查尔默斯著邱仁宗译.科学究竟是什么?[M].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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