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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非典型担保物权第十章担保物权
第三节质权
二、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是以动产设立的质权。《民法典》第425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二、动产质权(三)动产质权的效力1.动产质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2.动产质权对质权标的物的效力3.动产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4.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二、动产质权(四)动产质权的实现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有:(1)动产质权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3)作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人未受清偿。
二、动产质权(五)动产质权的消灭除担保物权的共同消灭原因,如混同、抛弃、没收等,会导致动产质权消灭之外,以下几项原因也会导致动产质权的消灭:(1)质押财产返还;(2)质押财产灭失;(3)质权人丧失质押财产的占有,无法请求返还。
二、动产质权(六)最高额质权《民法典》第439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设立最高额质权,可在质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一定时期发生的连续性交易关系进行担保。具体的规则应当参照关于质权的规定和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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