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7476609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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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继承概述第二节遗产范围第二十二章继承与继承权

第一节继承概述

一、继承(一)继承的概念民法中的继承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权利义务的承受不仅包括财产继承,还包括身份继承:狭义的继承是指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又称为财产继承。

一、继承(二)继承的法律特征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生存的自然人对自己所享有的财产自主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原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需要有人承受,因而产生继承问题。

一、继承2.继承中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亲属身份关系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有密切关系的近亲属,无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不能作为继承人,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一、继承3.继承是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制度继承的标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标的。

一、继承4.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死亡,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发生变更。因此,继承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基本方式。只有依法由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在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法律现象,才属于继承。

一、继承(三)继承的本质继承的本质也称为继承的根据,是指继承人基于何种原因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现代法的继承根据有两个:一是继承人生活保障。二是社会交易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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