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北京人寿京康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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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宝

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

可选责任三。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

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

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1/18

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

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

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

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

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

同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

后该种中度疾病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

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

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18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

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

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

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

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并不再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豁免保险

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若有)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有)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度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

—重度”关爱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

险金且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

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和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非因

确诊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而给付,本

合同终止。

3/18

【首次重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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