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75177566.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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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二节物权的分类和效力第三节物权变动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第五节占有第七章物权概念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和效力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有关,物权的效力是物权的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

二、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2)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成立。

二、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权利的效力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物权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其他权利的实现。

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性质并不矛盾的数个物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分为以下两种形态:一是优先享受其权力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其主要情形主要有二:一是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二是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法律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二、物权的效力(四)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称为物权保护请求权。《民法典》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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