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北京人寿京康宝贝G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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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宝贝G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宝

贝G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

可选责任三和可选责任四。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

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

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及前1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您

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四)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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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及前10年首次中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您

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四)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2)身故(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一);

(3)高度残疾(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一)。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2.基本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

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和“恶性肿瘤——重度”关爱保险金(若

有)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后,若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时轻度疾病

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三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满90日后,若被保险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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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

度疾病确诊日起满90日后,相邻两次轻度疾病的初次确诊时间间隔

须大于等于1年。

(2)自最近一次重度疾病确诊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及前

1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

有效。

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

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后,

本公司不再对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

中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

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所对应

的重度疾病属于同组的轻度疾病承担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

对于附表《重度疾病及中度疾病和轻度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属

于同组的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若重度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度

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但本公司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

度疾病对应的轻度疾病保险金和前1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给付保

险金(若有)的,则本公司届时在给付该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对

应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三次

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若有)或“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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