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湖北省秭归县地方财政补贴型柑橘种植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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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湖北省秭归县地方财政补贴型柑橘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柑橘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柑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柑橘”):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已经能生长成熟果实的成年果园;

(三)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含)以上;

(四)生长管理正常;

(五)无下列情形:

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树体死亡,且死亡率达到20%(含)以上,或者收获采摘前,果实损失、变质而失去商品价值,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冻灾、低温冷害;

(二)雹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不接受生产技术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种植园操作规程,采用不成熟的栽培、管理技术,擅自引进新品种,未按植保规定对病虫害进行有效防治;

(六)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七)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造成柑橘水量不能满足实际种植面积需求;

(八)冻灾、雹灾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鸟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落果;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放弃对保险柑橘管理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果品等级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四)已采摘的柑橘遭受的损失;

(五)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柑橘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柑橘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苗木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柑橘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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