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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吉林省商业性大豆期货价格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豆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大豆”),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大豆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

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农业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地块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三)生长管理正常。

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大豆产量降低或大豆市场价格下降或两者同时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所在区域(县市或乡镇)内的大豆实际收入低于其所在区域保险收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收入=实际产量×实际价格

实际产量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利用卫星遥感图像测算并结合人工测产确定的被保险人所在区域保险大豆的实际产量。

实际价格为理赔采价期间内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主力合约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大豆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三)违反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四)种子、化肥等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放弃种植保险大豆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根据保险大豆的保险价格和每亩保险产量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产量参考被保险人所在区域当地政府部门官方发布的大豆近三年平均亩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保险大豆的保险价格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

载明为准:

(一)种植大豆的成本价格(或成本价格+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等固定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大豆种植期间所发生的相关成本协商确定;

(二)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

(三)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大豆出苗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具体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理赔采价期间为保险期间到期前的一个月或多个月,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

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大豆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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