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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民法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
第三节质权
第四节留置权
第五节非典型担保物权
第十章担保物权
第四节
留置权
五、留置权的消灭
(一)留置权消灭的概念和类型
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成立以后至留置权实现之前,留置权因一定原因的出现而不复存在。
五、留置权的消灭
(二)留置权消灭的效力
留置权消灭的效力是消灭留置权法律关系,留置权人和债务人丧失这种法律身份,仍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留置权消灭不发生返还留置财产的后果,而是承担原债的给付标的物的后果。留置权消灭以后,还产生其他具体的法律后果。
五、留置权的消灭
(三)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1.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留置权是物权,当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出现时,留置权因此而消灭。、这些原因是:(1)标的物灭失;
(2)标的物被征用;
(3)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五、留置权的消灭
2.留置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民法典》第393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都适用于留置权的消灭。
这些原因是:(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五、留置权的消灭
3.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
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是只能引起留置权消灭的特殊事实,既不可适用于其他担保物权,更不能适用于其他物权。
这些原因是:(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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