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6861072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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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和人格权法律关系第二节人格权的权能第三节有关人格权保护的其他关系第十四章人格权概述

第三节有关人格权保护的其他问题

一、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进行保护。首先是其配偶、子女、父母进行保护,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胎儿人格权益的保护对于胎儿的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保护。对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虽然其中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的内容,但是,在该条的“等”字中包含对胎儿人格利益的保护。

三、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救济自己损害的固有请求权。

四、人格权保护的禁令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保护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禁令就是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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