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7007346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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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第三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三节代理

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下列三种情况:1.未经授权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任何授权。“代理人”或者明知自己没有代理权,或者误以为被代理人已作出了授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

三、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在这种情況下,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被授予的权利。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权终止后仍然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这种代理构成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特征:1.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代理行为的特征有表面特征和实质特征之分。表面特征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意思表示。实质特征是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无权代理只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而不具有实质特征。2.行为人对所买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不具有代理权的原因可以是自始没有,也可以是后来没有(如超越代理权的情况)。

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有权代理,但如果没有转化原因,无权代理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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