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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居住权第六节地役权第七节特许物权第九章用益物权
第五节居住权
一、居住权概念与特征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居住权概念与特征居住权的特征:(1)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具有用益性。(2)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3)居住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4)居住权的设定是一种恩惠行为,具有不可转让性。
二、居住权的设立和效力(一)居住权的设立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通过合同设立,即意定居住权,是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的意愿而设定的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人不得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二、居住权的设立和效力(二)居住权的效力1.居住权人的权利(1)使用权。(2)进行必要改良和修缮的权利。(3)排除所有权人侵害的权利。(4)对抗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的权利。(5)抛弃权。
二、居住权的设立和效力(二)居住权的效力2.居住权人的义务(1)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2)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3)对房屋的合理保管义务。(4)不得转让、出租和继承的义务。
三、居住权的期限和消灭(一)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的发生时间,是居住权合同生效的时间。居住权依据遗嘱、遗赠或者裁判而发生的,则应当在遗产分割或者裁判生效时发生。
三、居住权的期限和消灭(二)居住权的消灭1.居住权消灭的原因(1)居住权抛弃(2)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3)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4)居住权被撤销(5)房屋被征收、征用或房屋灭失。(6)权利混同。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发生混同,即两个权利归属于同一人的,发生居住权消灭的后果。
三、居住权的期限和消灭(二)居住权的消灭2.居住权消灭的后果居住权消灭,在当事人之间消灭居住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居住权人应当返还住房。住房被征用、灭失的,如果住房所有权人因此获得补偿费、赔偿金,居住权人有权请求分得适当的份额;如果居住权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也可以放弃补偿请求权而要求得到适当安置。因居住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住房毁损或者灭失的,居住权人应当对所有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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