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7462141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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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继承概述第二节遗产范围第二十二章继承与继承权

第二节遗产范围

三、继承权丧失和宽宥(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及事由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故继承权的丧失又叫继承权的剥夺。

三、继承权丧失和宽宥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三、继承权丧失和宽宥(二)被继承人的宽宥权以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为前提,宽宥特指被继承人在情感上对继承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谅解和宽恕,表达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继承身份或资格的再次认可、肯定与承认,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只要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予以宽宥,就应当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

三、继承权丧失和宽宥(三)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及事由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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