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之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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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之浅析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近年来,诉讼诈骗案件在法庭上屡见不鲜,这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扰乱了国家审判活动。而欺诈,我们见到更多的是存在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规定,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两者之间有区别,欺诈的范围要比诈骗的范围更为宽泛。

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必须要包括以下几点:行为人须实施诈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骗者基于行为人的欺骗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这里的被骗者须与财产处分人为同一人;被骗者或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根据上述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们看到诉讼诈骗行为人利用伪证或虚构事实等骗术欺骗法院法官,法官因错误认识产生错误判断,继而做出错误判决,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诉讼诈骗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非法利益。

而我个人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归于诈骗罪:

法院没有财产处分权,部分学者认为法院不是三角诈骗中所指的财产处分人,而是民事诉讼的裁判者;法院对争诉财产进行裁判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属于财产确权行为而不是财产处分行为?。那什么是处分权呢?处分权并不限于民法中作为所有权的权能,如果是基于某种事实处于占有财物的场合,那么也拥有处分权

诉讼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体,通过诉讼诈骗行为不难看出,该行为不仅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这是一个复杂体,与普通诈骗罪侵犯的单一客体明显不同(普通诈骗罪侵犯的只是受害人的财产权)。我们再分析一下刑法中的\o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该罪的犯罪构成的客体同样是复杂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受害人的财产权,在这点上与诉讼诈骗行为相似,既然刑法专门为合同诈骗行为设置罪名,以区别与普通诈骗罪,那么诉讼诈骗行为也应当设有专门的罪名。

最后,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受骗者,受害人心理状态也不尽不同!

那么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有是怎么样的呢?

对于虚假诉讼的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取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

诉、申诉、上访等案件增多。诉讼欺诈案件,不仅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也给司法实务者们断案带来许多困难,使受害的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既破坏了司法活动正常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给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侵害。

基于诉讼欺诈在当前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多发性及社会危害性,我们需要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其予以力所能及的惩治。

我认为,具备一定数额条件的诉讼欺诈侵财案件,目前可按诈骗犯罪处理;达不到相应犯罪数额的诉讼欺诈侵财案件,方法、手段触犯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论处;非侵财的诉讼欺诈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将诉讼欺诈行为按诈骗罪、妨害司法罪等犯罪处理,亦属无奈之举,实际上诉讼欺诈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均更甚于诈骗和妨害司法等犯罪;在侵犯的客体和行为的表现形式等诸多方面,与诈骗、妨害司法等犯罪存在着较大差异;同时也与贯彻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符。总之,在当前情况下,用其他近似罪名对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的做法都不免牵强附会,辞不达意,且有扩大解释、类推适用之嫌。因此应尽快完善立法以免放纵诉讼欺诈行为。因诉讼欺诈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所以应以专门的分则条文对其作出规定。

而我们为什么要立法?首先,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和妨害作证等犯罪不仅存在不足,而且增设诉讼欺诈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次,诉讼欺诈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的审判程序,干扰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由于诉讼资源是有限的,因此,行为人捏造事实进行诉讼欺诈,必然对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造成极大的危害。法院耗时费力的审理,换来的结果却很可能是一起错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突现的大量诉讼欺诈行为已严重地妨害了民事诉讼进程,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败坏了审判机关的形象。

再者,诉讼欺诈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一旦相对人败诉,不仅其财产权利会遭受进一步的损害,同时还会造成人格权方面的严重损害。相对人一方面必须忍受着冤屈支付那些本不该支付的款项,另一方面还要承受因败诉所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间接的后果。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涉讼的情况下,诉讼欺诈更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再次,诚信本为维持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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