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章 国际私法主体.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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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1.国籍的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际私法研究国籍的意义:2.国籍的冲突及其产生: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3.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4.各国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亦不能确定,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

5.我国国籍冲突的解决方式: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方式:《意见》182条:“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地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际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方式:《意见》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我国草案17条: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以与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同时又有外国国籍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国籍的冲突产生的原因我国解决的方式国籍积极冲突各国国籍法不同涉外民事交往《意见》182条:“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地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际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国籍消极冲突生来无国籍丧失国籍国籍无法查明《意见》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所谓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长久居住的某一处所。居所(residence)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因此,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居所可分为临时居所和惯常居所。2.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管辖权和属人法(属人法的产生及其现状)。3.住所的冲突及其识别依据:住所冲突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各国关于住所的规定不同;另一方面,由于事实认定不同,也产生住所的冲突。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识别:大多数学者和法院的司法实践均采用“法院地说”。

4.关于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有以下几种主张:(1)以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2)如果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住所,其中一个住所在法院地国,法院地法就优先适用,即以法院所在地的住所为准。(3)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确定一个住所。(4)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住所。5.关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以居所代替住所。对于现在无住所的人,有的主张以其最后的住所为住所,或以其出生时的住所为住所,如果没有最后住所或出生住所,就以居所为住所。但对于一个到处流浪的人,要确定他的居所也是困难的。因此,有人主张,对于无住所、居所的人,以他的现在所在地法为住所地法。

6.我国解决住所冲突的实践《意见》183:“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草案18条“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一个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如果两个以上住所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则以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的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自然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法人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

7.《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55年6月15日订立,公约第1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当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其中住所地法包括了惯常居所。

二、法人国际上常用法人的属人法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以及法人机关的组织、法人与成员的关系、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法人的解散和后果等问题。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前提,因而有必要讨论法人的国籍和住所的确定问题(一)法人的国籍1.研究的意义:2.确定法人国籍的各种观点: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实际控制主义。

3.中国历史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1)解放初期,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势力,主要采取“法人资本实际控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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