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I 纯净.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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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I

1.从摇篮到坟墓——行政无处不在,并不断渗透私人生活(政府与社会的动态关系)

2.治理之发达在于法治之发达;法治之发达在于公法之发达(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重

要性)

3.行政法能够实现民刑事法无法充分实现的“公共性”目的:

(1)纠纷与损害的预防化解和简易处理

(2)社会无序状态的制御和有序引导

(3)生活必需品的直接供给和供给确保

(4)公共资源的再分配与弱者保护(行政法的公共性特质)

法律人应当是公共生活秩序的建立者和守护者,改造国人的“丛林法则”,重建公共性

精神,塑造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

如何学好行政法

生活行政法——如何办理房产证

事件行政法——特朗普“限穆令”的根据

法条行政法——“一事不再罚”条款涵义

理论行政法——“依法行政”为什么重要

判例行政法——我叫“赵C”合法么

要形成法律的场景意识、培育法律思维意识、强化法律的批判和反思意识。

授课目录

第一编行政法基本原理

第二编行政的组织构造

第三编行政的运行过程

第四编行政的监督救济

第一编行政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行政、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1

第一节行政

一、行政的范围

行政具有“管理”、“执行”、“实施”等含义。但只要是社会组织体都有这些特质,因

此,从主体上行政可区分为: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

行政法所规范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通常是指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

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

私人行政是指私人企业或机构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管理和执行活动。

行政的公共性意味着:行政不是为了特定的个人、团体以及统治者自身而存在,而是为

了国民全体而存在。

二、行政的概念

1.“二分说”

美国行政法学者F.J.古德诺(1859~1939)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

的执行。制定政策是政治,执行政策是行政。

古德诺1913年曾到北京任中国政府的法律顾问

这种观点在议会至上的时代反映了当时实际状况。但在现代国家难以适用。

在现代国家:行政机关不仅执行国家法律,同样具有立法权并承担广泛的公共决策职能。

2

行政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政治性的;

2.“消极说”(排除法)

1895年,德国行政法学奠基者奥托•迈耶认为:“行政是除立法、司法活动之外的国家

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日本学者美浓布达吉在1940年代继承该学说)

这种观点以三权分立为基础,以不同的国家职能来界定行政。但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行

政,只是说明行政不是什么。

现代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存在广泛交集,行政职权中也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

3.“积极说”

认为行政是国家目的或公益目的的实现活动。

1957年,日本行政法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近代行政,可理解为于法之下受法之规制,

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所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性、持续性、形成性的公权力活动。”

2004年,法国学者让•里伟罗认为:“行政是政府当局,有时也是司法机构,为满足公

共利益的需求,必要时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来活动。”

试图以简要的语言概括行政的特质,但由于现代行政的外观、功能、任务极其多元化,

一个简要的定义不可避免使用抽象的用语,难以准确完整地把握行政的特质。

4.“描述说”

德国学者ErnstForsthoff指出:行政只能加以描述,而无法予以定义。

晚近学者通常采用消极定义(排除说)并以特征描述作为补充来理解和把握行政。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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