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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山东省日照市地方财政桑蚕养殖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符合当地丝绸公司技术部门蚕养殖技术管理要求;
(二)蚕室应符合桑蚕饲养要求建造,蚕室、蚕具应按当地丝绸公司要求定期彻底消毒。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桑蚕、桑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桑蚕、保险桑树(以下简称“保险桑蚕”、“保险桑树”):
(一)投保的蚕品种是县或县(区)以上丝绸公司推广并发放的蚕种;
(二)蚕经县级(含)以上丝绸公司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三)蚕按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丝绸公司认可的免疫程序做免疫并有记录;
(四)正常生长的桑树,且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
(五)集中连片种植,生长管理正常的桑树,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区、非蓄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桑蚕、桑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桑蚕死亡或灭失的,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低温冻害、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暴雨、风灾;
(二)意外事故:火灾、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中毒、家蚕微粒子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桑树枝芽死亡或桑叶减产,损失程度在20%(不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冻害(含倒春寒)、地震;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水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国家行政或司法行为;
(四)盗窃、其他动物伤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非当地县级(含)以上丝绸公司发放的桑蚕种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因蚕种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桑蚕的每张保险金额参照桑蚕养殖过程中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桑树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桑树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张桑蚕保险金额(元/张)×保险数量(张)+每亩桑树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张(亩)保险数量、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收蚁起至桑蚕上蔟结茧采售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桑蚕、保险桑树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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