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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调查工作质量,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初步采样分析(即初步调查)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对调查关键环节(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的监督检查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的监督抽查。被检查单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参与单位,如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单位、现场采样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编制单位等。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地块调查的监督检查。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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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2016第42号令)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2017第72号公告)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三、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一)组织实施主体
监督检查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其中任一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或全部环节均开展监督检查。
对通过评审的调查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抽查。
(二)组织实施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1.自行组织专家开展;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或者组织专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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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参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技术人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涉及地下水污染调查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监督检查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监督检查任务;
3.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和现场采样环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有环境、土壤、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熟悉相关行业工艺流程,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
4.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环境监测或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环境监测或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监督检查人员可从本省(区、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选取,优先选择参加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下简称企业用地调查)的人员。
参与监督检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技术人员、专家,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获知的企业信息、调查结果等应当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做到廉洁自律,涉及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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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3.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标准、政策研究或咨询的工作经验;
4.具有3名及以上具备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标准、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承担监督检查任务合同期内不得承接或者参与任务所在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及其样品分析测试项目。
(五)工作经费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算。
四、工作程序与要求
(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
1.必须开展监督检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以下简称调查活动)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的调查活动,应当纳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范围:
(1)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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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也应当纳入设区的市级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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