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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社会舆论监督效力,实现评价结果与支付挂钩,发挥评价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顶层设计,构建评价体系。省医疗保障部门制订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促进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权重、标准,提升评价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各地结合实际开展评价工作,可适当调整相关评价指标。
(二)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科学公正。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支撑作用,按照采集为主、填报为辅的原则,评价指标的关键数据从相关信息系统中提取,实现数据信息自动生成,确保评价过程公正公平,评价结果真实客观。
(三)坚持正向引导,注重激励约束。建立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信息披露制度,发布评价报告和评价排名,将评价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药服务,为人民健康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三、评价主体和范围
省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度对全省定点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医药服务开展评价。评价范围为签订医疗保障定点服务协议且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中医、妇幼保健类等医疗机构,逐步实现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年度内新增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不纳入评价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评价工作。
四、评价指标体系
?医保医药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指标名称、指标属性、指标导向、指标权重、指标来源、评分方法、指标意义等内容,由政策规范、医保质量、医药服务、医保运营、持续发展、CMI值、医保能力指数等维度的若干个评价指标构成。评价指标结合相关政策和年度工作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完善评价标准、评分方法等内容,于评价实施前印发各地。
????五、评价程序
医保医药服务评价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按如下程序完成:
(一)制定方案。明确评价范围、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步骤,建立省、市医保部门和参评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二)组织培训。组织开展对评价人员和参评定点医疗机构培训,解读评价指标、指标来源和数据采集方法,掌握医药服务评价内容。
(三)数据采集。数据采集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采集、评价对象上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评价方案及时收集、上报所需数据。
(四)综合评价。对数据进行质控,以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与模块评价相结合等办法,按照综合、中医、妇幼保健等参评医疗机构的类别,对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规范、医保质量、医药服务等维度的单项得分及总得分,分别进行全省排名和分析,撰写评价报告。
(五)公开报告。评价报告定稿后,向社会主动公开。
六、结果应用
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实现评价结果与支付结算挂钩,除采取增加系数、谈话提醒外,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参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更多的激励约束措施。
(一)增加系数。各地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时,应在原设定医院系数的基础上,对总得分和单项维度得分全省排名前10%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增加系数激励;总得分增加系数原则上不超过0.2%;单项维度得分增加系数原则上不超过0.05%,累计不超过0.1%。
(二)谈话提醒。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对总得分全省排名倒数10%的三级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谈话提醒。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医药服务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发挥医药服务评价的正向引导作用,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精细化管理,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及时调整当地医保支付政策,运用好评价结果。统筹协调,密切协同,确保评价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开展评价工作相关培训,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开展医药服务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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