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6924153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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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二节其他特殊侵权责任第二十八章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第二节其他特殊侵权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由于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其他医务人员伦理道德,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具有医疗技术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三、医疗损害责任(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受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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