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7050354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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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债权第二节债法第三节债的发生和分类第四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第五节单方允诺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四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通过造成他人损失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获得利益的一方为交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受损方。

二、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取得利益2.他人受到了损失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二、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依照《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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