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7126817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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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民法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非典型担保物权第十章担保物权

第四节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成立所应具备的事实,为以下三项:(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二、留置权的成立(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是留置权成立的否定条件,即虽然具备留置权成立的上述积极要件,但因消极要件的存在,而使留置权仍不能成立。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虽然有多项,但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发生否定留置权的效果。

二、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通常有以下五项:(1)当事人事先无不得留置的约定。(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违反公序良俗。(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4)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的指示不相抵触限制性件具备。(5)对动产的占有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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