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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集中统一管控,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用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章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以及相关方。
第三章定义与分类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是指有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天然毒素等。
第六条爆炸品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又可用于制造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性质,包括:强氧化剂、强还原剂、易燃物、部分有机物等。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界定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执行,其中:剧毒、爆炸、易制毒、易制爆应当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剧毒化学品界定按照《剧毒化学品目录》(2015版)执行;
(二)爆炸品界定按照《民用爆炸品品名表》(2006版)执行;
(三)易制毒化学品界定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2018版)执行;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界定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执行。
第十条公司现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见《公司常见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一条安环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安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以及废弃处理等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综合监管,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安环部负责输送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检测。
第十四条安环部负责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保卫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进行综合管控,建立危险化学品三级管理制度,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采购
第十六条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在由公司确定的渠道和采购限价,单位组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确定危险化学品采购渠道,不得私自扩大采购范畴。
第十七条单位需采购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应当取得所在地公安部门购买许可,并与具有经营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资质的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八条单位需求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与具有经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资质的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向安环部提交《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表》(见附件2),安环部向公安部门申请采购。
第十九条单位在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后5日内,必须将采购信息报安环部。安委办负责在网上将采购信息报上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当要求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无条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要求。产品包装物(含外包装件)应当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其内容应当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要求。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积极推行危险化学品零库存管理方式,一次采购量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厂内机动车辆燃油一次采购量不得超过一周用量,不得在作业现场等不具备存放燃油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
(二)酸洗工序使用的硫酸、硝酸、盐酸等一次采购量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使用量或者一次添加量,现场不得存放;
(三)产品清洗、探伤等使用的煤油、碳氢水素等应当采取配送制,一次配送量不得超过设备的额定容量或者一个工作日使用量;
(四)热处理工序使用的甲醇、乙醇、异丙醇、丙烷气瓶等应当采取配送制,一次配送量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用量;
(五)使用氧气、乙炔气瓶以及使用氮气、氩气瓶等惰性气体的场所,作业现场存放量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用量;
(六)食堂使用的液化气瓶,应采取配送制,气瓶间存放量不得超过两天用量;
(七)化验室、理化室等使用化学试剂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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