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京富满堂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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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4: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富满堂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富满堂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

度红利可能为零。

【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须知

1.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5周岁。

2.保险费的支付:一次交清。

3.保险期间:5年。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

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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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0-17周岁100%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

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持有效

机票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离开舱门时止的期间内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

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3.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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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合法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者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其他权益

保单借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

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

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按本

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借款到期时

一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

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

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

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若“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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