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北京人寿京福颐年(嘉人相伴)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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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福颐年(嘉人相伴)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福颐

年(嘉人相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

时止,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间为20年,即自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

日(含开始领取日)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间。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间可为20

年或30年,即自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领取日)起的20

或30个保单年度为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间,具体养老保险金保证

领取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若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自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

取日(含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生存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

1/10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按以下金额向保证领取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

领取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保保证领取养老保险金金额(月领方

证领取期间式)

(240-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期数)

20年

×8.5%×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60-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期数)

30年

×8.5%×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身故,本公司不

再给付保证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自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

取日(含开始领取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按以下金额向保证领取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

领取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保保证领取养老保险金金额(年领方

证领取期间式)

(20-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期数)×

20年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0-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期数)×

30年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10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身故,本公司不

再给付保证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祝寿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别祝寿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保

险金开始领取日后每5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上一期特别

祝寿金给付金额的105%给付特别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开始领取日)前身

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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