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北京人寿京康惠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说明书.pdfVIP

42、北京人寿京康惠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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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京康惠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惠

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

可选责任三、可选责任四和可选责任五。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

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

9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2)身故;

(3)高度残疾;

(4)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若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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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投保可选责任一);

(5)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若您选

择投保可选责任一)。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2.基本责任

【重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

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重度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

时,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可选责任一(若有)、可选责任

五(若有)的保险责任均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可选责任,本合同

终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且您选择的可

选责任均终止后,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

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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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

高度残疾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

司仅给付一项,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

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则自该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

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

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该疾病确诊日起的续期

保险费已经交纳。

3.可选责任一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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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

后该种轻度疾病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

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中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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