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程负责人徐锋-172897605047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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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负责人徐锋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民法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居住权

第六节地役权

第七节特许物权

第九章用益物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限于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土地,包括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面、荒地、滩凃等。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也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则。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一是依法律行为取得;

二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权

2.依法流转权

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四、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对承包土地的必要调整权。《民法典》第336条第2款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士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3)监督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制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所有权人的义务

(1)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

(2)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义务。

(3)依照约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的义务。

(4)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既有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如承包地被征用、承包地灭失等;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定消灭事由,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提前交回、土地所有权人的提前收回、承包期限届满等。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一)三权分置与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是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新规则的规定。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二)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

对于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

(三)土地经营权的期限

依照《民法典》第341条的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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