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pdfVIP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说明书.pdf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

(互联网专属)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附加

投保人豁免保险费D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

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

(2)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

(3)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

(4)身故;

(5)高度残疾。

1/9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

加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

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轻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

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

加合同所指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

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中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

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重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

加合同所指的重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

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

2/9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主

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指

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主合同及指

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高度残疾,本公司将豁免主合同

及指定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高度残疾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

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的

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二)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轻度疾病、

中度疾病或重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

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3/9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

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但不包括本附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