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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吉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分户清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投保。对森林、林木、林地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

第四条下列树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花卉;

(二)苗木;

(三)位于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林木;

(四)四旁树。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被保险林木的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冻灾、干旱、暴雪、雨(雪)淞、地震等自然灾害;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四)林业有害生物。

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减少灾害,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造成的保险林木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重大过失及他人恶意破坏;

(二)他人盗伐;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被列为保险责任的行政行为不在此限;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五)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八)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森林的损失;

(二)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林木由于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

(三)四旁树的损失;

(四)除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减少灾害造成的保险林木损失以外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每亩保险林木的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含整地、购苗、栽植、抚育费用)确定,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

总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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