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山东省乳山市地方财政葡萄种植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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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山东省乳山市地方财政葡萄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葡萄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葡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葡萄”):

(一)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二)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三)种植品种为当地推广成熟品种或符合地方政府科技规划推广政策要求,生长正常,处于盛产期;

(四)种植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五)无下列情形:

1、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2、已经采摘的葡萄。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葡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葡萄的直接损失,且损失率达到5%(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重大病虫害;

(二)意外事故: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葡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五)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育苗及移栽等违反技术要求;

(七)鸟啄、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八)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

(九)发生被盗、被抢、他人恶意破坏行为、损失的;

(十)自然落果。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品等级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葡萄或改种其它作物;

(四)一切间接损失;

(五)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葡萄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葡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育苗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葡萄发芽期起,至成熟采摘期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葡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葡萄现场进行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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