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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来两全保险(A款)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险种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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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来两全保险(A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1+2.4%×身故时保单经过的整月数/12)
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航空班机、火车、轮船和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费的三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四、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款以外的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费的两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每份1000元。
二、本合同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和投保份数确定。
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生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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