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终身还本人寿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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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终身还本人寿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终身还本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附加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告知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学习)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以下所称的各种时间或“周岁”均是以合同生效对应日为准):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以对应日为准)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所有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险单增值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已缴的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险单增值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后一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第三十一条),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高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高残后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返还已缴的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周岁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高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于高残后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仅返还已缴的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五)被保险人在缴费期内如发生上述第三、四款规定的高度残疾,投保人可免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祝寿金,并返还全部保险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七)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并全额返还已缴的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或高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保险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五)被保险人神智不清或受药物、毒品及酒精影响;

(六)被保险人罹患爱滋病、性病及任何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被保险人由于第五条所列原因死亡或高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本公司按退费处理,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合同生效

第八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七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有保险缴费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日时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结束日止。本保险的缴费期分为趸缴、十年限缴、十五年限缴、二十年限缴、三十年缴限缴五个档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档,但缴费期满时,以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为限。

(二)终身保障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八章保险费

第十条每期保险费可分为按年、半年、季、月缴付(详见附表)。按年缴付,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缴付,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季缴,方法同上。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缴费方式。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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